江西關于規范農機補貼產品標志標識的通知
關于規范農機補貼產品標志標識的通知
各市、縣(區)農機局(站):
標志標識是固定在產品上向用戶提供商標識別、品牌區分、產品參數等信息,證明產品唯一性,確保產品可追溯的有效手段。為規范農機補貼產品標志標識,強化補貼產品監管,保障購機農戶利益和財政資金安全,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關于銘牌的規范
1、銘牌內容。結合國家標準GB/T 13306-2011《標牌》等規定,在江西省內銷售的農機補貼產品銘牌標注的內容至少包括:商標或品牌、產品名稱和型號、發動機標定功率(沒有動力的不需標注)、出廠編號及制造年月、制造廠名稱及地址、產品執行標準等信息。
2、銘牌印制。銘牌內容可以采用打碼機打印,也可以采用其它方式印制,字跡要求清晰和排列整齊、經久耐用不易去除、不易褪色,不允許采用手寫方式標注銘牌內容,不允許文字、符號之間有斷缺和模糊不清。容易銹蝕、塑料部件較多的機具可以采用鐳射等方式雕刻在塑料等表面平整、不易損壞部件上。
3、銘牌材質。銘牌一般采用金屬材質,不允許采用不干膠標簽或塑料材質制作機具銘牌。
4、銘牌固定。銘牌必須鉚接在機具固定位置上,要求固定可靠,不易脫落或更換,除塑料部件較多的小型機具外,一般不允許采用粘貼方式固定。
二、關于出廠編號的規范
1、農機補貼產品必須有唯一的機具出廠編號,且與銘牌上出廠編號為同一號碼。
2、為避免與其它企業、不同產品編號重復,對在我省銷售的農機補貼產品出廠編號須按“廠牌(品牌)代碼+型號+生產流水號”或企業自定的方法(應體現唯一性)編制。如約翰迪爾(寧波)農業機械有限公司生產的“484”型拖拉機,廠家簡稱(代碼)為“JD”,則可以采用“JD484+流水號”的方法編號。
三、關于合格證的規范
農機補貼產品必須有合格證,其式樣由各生產企業自行確定。
合格證上標注的內容至少有:產品型號、出廠編號、發動機型號(沒有動力的不需標注)、發動機編號(沒有動力的不需標注)、檢驗員、檢驗日期和檢驗章(或公章)等信息。
合格證上所有內容均為打印字體,不允許采用手工填寫。
四、關于出廠編號等的打印規范
1、農機補貼產品的出廠編號和產品型號必須打印在機體易見、易拓印、不易銹蝕和損壞的固定位置上,編號兩端必須有起止標記,起止標記可以是“—”、“☆”、“△”、“∽”等(如采用“廠牌(品牌)代碼+型號+生產流水號”編制出廠編號,不需打印產品型號)。打印位置應在產品說明書中注明。其中,拖拉機、聯合收割機還必須按GB16151-2008《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》中的相關規定,打印發動機型號和發動機出廠編號。
2、打印字體和字號除拖拉機、聯合收割機國家已有規定外,其它產品由企業自行確定,但鋼印打印深度不得少于0.2mm,以保證拓印清晰。
五、關于推廣鑒定證章的規范
農機補貼產品必須有推廣鑒定證章。證章鉚接或粘貼在獲證產品本體的顯著位置上,要求固定可靠,不易脫落或更換,不允許出折痕、皺紋、自卷撕裂等現象。
六、有關要求
1、全省各級農機部門要嚴格按照上述要求抓好農機購置補貼工作,凡標志標識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農機補貼產品,農機部門要督促農機生產企業和經銷企業抓好整改,在整改沒有到位之前,不得辦理補貼。
2、各農機生產企業要嚴格執行上述要求,規范標志標識,確保標注的信息準確、完整,并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。凡標志標識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農機補貼產品,請各企業盡快抓好整改。因標志標識不符合上述要求,造成購機者無法申請補貼,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農機生產企業或經銷企業自行承擔。